


穗南開管辦規〔2025〕7號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
法律服務集聚區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法律服務集聚區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版)》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12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法律服務集聚區高質量
發展扶持辦法(2025年修訂版)
為貫徹《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有關精神,積極落實《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服務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定》有關要求,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暨一帶一路(廣州·南沙)法律服務集聚區(下稱法律服務集聚區)法律服務水平,為南沙開發開放提供法治保障,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示范區,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扶持對象為具有一定專業資質和人才體量,在行業中具有引領、示范、帶動作用,在法律服務集聚區范圍內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
第一條 【辦公用房補貼】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在法律服務集聚區租用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補助的做法,給予辦公用房補貼:
(一)人員規模數量達20人以上,其中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鑒定人、中級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且首次在南沙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首次在南沙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三)2020年以來,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廣東省委省政府、廣州市委市政府評定榮譽稱號的;或被認定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廣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律師事務所等;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聯營律師事務所或外國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廣州市南沙區代表機構。
以辦公用房場地租金為基準,第一年補貼比例為100%,第二年補貼比例為50%,第三年至第五年補貼比例為25%。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機構或組織的實際支出,補貼期限不超過5年,補貼期限到2026年12月31日。
第二條 【專業人才補貼】
與法律服務集聚區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項條件之一,同時符合第(四)(五)項條件的法律專業人才,一次性給予3萬元工作補貼:
(一)駐于法律服務集聚區企業、機構或組織,且具有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職業資格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具有高級職稱或經有關部門確認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三)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司法鑒定人資格的;
(四)在南沙累計繳納社保3年以上的;
(五)未因違法違規或違背職業道德,受到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附則
(一)本辦法涉及的財政扶持資金實行最高限額原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服務機構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法律服務機構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如申報主體出現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扶持資金等情形,應由資金發放部門追回所獲扶持資金。對惡意套取政府扶持資金或涉嫌犯罪的申報主體,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不少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三)法律服務集聚區設在廣州市南沙區進港大道與蕉西路及海濱路交匯處“創享灣”。
(四)享受扶持的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應當經法律服務集聚區主管單位擇優同意進駐,且符合下列類型之一: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南沙區代表機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建的聯營律師事務所;
2.經司法行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或依法依規登記成立,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調解等組織或機構;
3.經國家、廣東省、廣州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
4.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服務機構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5.其他有利于促進廣州市南沙區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專業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發展扶持辦法(2024年修訂版)》(穗南開管辦規〔2024〕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到期前,區司法行政部門按上級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實施階段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程序適時調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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