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發改規字〔2021〕3號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應急管理局:
為更好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進一步加強應急救災體系建設總體部署,扎實推進我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服務國家中心城市發展大局,結合實際,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廣州市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廣州市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規范應急救災物資管理,根據《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廣東省救災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是指使用市財政性資金購置,由市發展改革委儲備管理的用于受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事件影響,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資及普通公共衛生類物資。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實行專物專用,無償使用。
第三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遵循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管理規范、響應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所有權歸屬市政府,未經市應急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儲存的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不得利用應急救災物資從事與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事件無關的活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儲備糧管理中心、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監督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第七條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落實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應急救災物資儲備方案,編制應急救災物資年度儲備計劃;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物資輪換、報廢等各項日常管理工作;統籌管理社會周轉儲備;推廣應用先進倉儲技術,開展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提出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需求,參與編制年度儲備計劃;根據應急救災工作實際向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提出緊急采購計劃;下達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統籌應急救災物資發放、使用,指導應急救災物資善后處置。
第三章 品種和規模
第九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品種、規模及結構,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應根據儲備保障工作并結合市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需求,及時更新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品種并調整儲備規模,對應急救災物資品種實行動態更新。
第十一條 社會周轉儲備由若干應急救災物資供應企業的日常庫存組成,是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重要補充。承擔社會周轉儲備任務的企業需自愿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委綜合評估企業條件擇優后,由市儲備糧管理中心組織企業簽訂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物資采購
第十二條 市級應急救災儲備物資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進行采購。
第十三條 緊急災情時,如現有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數量或品種不能滿足救災需要,由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應急救災物資緊急補充需求,市發展改革委可通過實施緊急采購“綠色通道”等手段籌措。
當緊急采購物資價格大幅度高于正常市場價格時,應依法按有關程序對該類物資價格及原材料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第五章 倉儲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及代儲單位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應急救災物資入庫、出庫憑證手續并及時造冊存檔,包括出入庫登記、安全檢查、維護保養、質量抽查、實物臺賬變動等。
第十五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倉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庫房應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白蟻等措施。
第十六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實行標簽化分類存放(標明品名、數量、入庫時間等),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
第六章 調撥和回收
第十七條 受災區應優先動用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在區級物資不能滿足救災需要的情況下,可依程序申請動用市級應急救災物資。
第十八條 市級應急救災物資調撥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應急預案響應機制或需要書面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市儲備糧管理中心發出動用指令。緊急情況下,動用指令可電話通知,經雙方確認,事后按規定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
第十九條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接到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后,及時組織物資出庫,按照市級救災物資應急保障聯動機制,盡快將相關物資裝載調運至指定地點,并由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驗貨、清點和接收工作。物資出庫原則上實行“先進先出”。
第二十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調撥物資的接收、管理、使用、發放工作。如發現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封存、迅速上報,由市應急管理局協同市儲備糧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發放救災物資時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儲備無法滿足救災需要時,優先動用應急救災物資社會周轉儲備。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應根據動用物資的數量、市場價格,依程序組織企業結算,并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對應急救災剩余物資,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物資儲備部門及時回收。對保質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裝水、食品類等剩余物資,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物資儲備部門、民政部門交付當地救助機構、福利機構使用,并辦理交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可重復使用的應急救災物資使用完畢后,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物資儲備部門回收,區物資儲備部門做好回收物資的清洗、消毒和修復,按規定辦理物資入庫手續。
第七章 輪換和報廢
第二十四條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應對照救災物資儲備標準,組織開展物資日常輪換工作,確保市級應急救災物資質量完好。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專業機構檢測或專家鑒定,庫存應急救災物資儲存有效期、質量品質等因素已確定為不適合繼續儲存的,應有計劃組織輪出,同時要及時輪入更新補庫。
第二十六條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應當遵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嚴格實施輪出報廢物資程序。報廢的物資,及時清理出庫,并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處理。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根據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年度儲備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中心負責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費預算主要用于市級應急救災物資購置、儲備管理和服務等支出。
第二十八條 重大自然災害發生、特殊突發事件、市政府緊急決定或市領導現場辦公確定事項需要緊急采購物資,緊急采購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申請解決,由市財政局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辦理相關經費撥款,事后再按程序補辦報批手續。
第九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儲備糧管理中心應主動接受市發展改革、應急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市級應急救災物資損毀和丟失,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挪用、侵占、貪污市級應急救災物資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屬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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