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函〔2024〕8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違法建設查處機關職責分工和查處案件具體管轄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為實施好《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條例》第五條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違法建設查處機關的職責分工和查處案件的具體管轄標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鎮人民政府違法建設查處職責分工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條例》第三條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應當依法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
(二)違法建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
(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其他查處機關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書面征詢意見時,出具書面規劃定性意見,對有關建設行為是否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是否符合規劃許可、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等提出明確意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的違法建設案件的具體管轄標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和省有關規定承接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權的,行使查處機關的相關職權。查處案件的具體管轄標準依照省、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等有關文件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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