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規字〔2025〕2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系。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擬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政策并監督實施。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分立、變更及終止等審批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行政審批權限移交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管理的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以下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分立、變更及終止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舉辦者不愿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籌設、設立
第五條 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參照《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粵教監管〔2024〕5號)》執行。
第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七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尚不滿足設立條件的,舉辦者可以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審批機關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準書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I設期內不得招生。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只能登記一個名稱。
擬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出機構擬定名稱申請,審批機關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就該機構擬定名稱征求同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無異議后,由審批機關向申請人出具回執。
擬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申請人向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辦理名稱自主申報。
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一般不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一般不采用“廣東省”開頭,不再使用“學院”。非營利性培訓學校,名稱由“廣州市XX區、字號、職業培訓學?!币来谓M成;營利性培訓學校,名稱由“廣州市或者廣州市XX區、字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組成。
第九條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告知承諾審批流程如下:
(一)申請。舉辦者完成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名稱登記后,向所在區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二)告知。審批機關向舉辦者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政許可的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舉辦者承擔的法律責任及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和事項。
(三)承諾。舉辦者簽署承諾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審批。審批機關對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按規定進行審查,當場作出決定。準予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五)核驗。審批機關在行政許可后三個月內,依法對舉辦者承諾的審批事項開展實地核驗。達到承諾條件的,舉辦者繼續辦學。舉辦者未履行承諾,審批機關通知舉辦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依法予以處理。
(六)登記。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
第三章 變 更
第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主要包括合并、分立,辦學地址變更,增設教學點、分支機構,以及機構名稱、舉辦者變更等。
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合并、分立,應當做好財務清算、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妥善安置學生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由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舉辦者的變更,應由舉辦者提出,財務清算后,經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本行政區內變更辦學地址,以及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增設教學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由所在區原審批機關審批。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區變更辦學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設立審批手續,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鐓^增設教學點或分支機構的,按照新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流程,向擬增設教學點或分支機構所在區審批機關申請辦學許可,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章 延續、終止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辦學許可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審批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審批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及該校辦學情況,在有效期到期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同意延續的,應收回原《辦學許可證》后換發新證;不同意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可在有效期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后注銷《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辦學許可到期后自然廢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終止辦學情形。
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終止辦學時,應當提前六個月發布擬終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終止方案,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依法終止辦學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收回其《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向社會公示,并將終止辦學的決定抄送同級登記機關,指導督促終止辦學對象及時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民辦教育發展方面的基金,用于支持民辦職業教育發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為職業教育捐資助學。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于職業教育。
第二十一條 支持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辦學水平評估成績優異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報省、市各類培訓示范基地、培訓品牌等榮譽項目。鼓勵組織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兩級聯動建立“無事不擾、有求必應”服務機制,暢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事務受理渠道,建立并落實首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義務、跟蹤督辦回訪和違法懲戒閉環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照辦學許可范圍開展職業培訓活動,不得超范圍培訓,不得教唆、組織學員規避監管,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等。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會同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廣告宣傳、招生活動、培訓收費等方面監管,及時治理虛假宣傳、造假舞弊、管理混亂等問題,堅決打擊惡意“招轉培”“培訓貸”等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一致。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保證教育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培訓或服務的,應當與培訓對象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培訓或服務的具體內容、培訓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或服務的,培訓對象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第二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年度檢查報告、辦學水平評估制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每年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形成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檢查評估不合格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設立對外公開的投訴渠道,鼓勵社會公眾監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各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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