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規字〔2025〕3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關于簡易修改廣州市社會保障卡銀行合作
服務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商業銀行:
為促進我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持續良性發展,規范我市社會保障卡銀行合作服務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現將《廣州市社會保障卡銀行合作服務管理細則》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如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醫療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銀行合作服務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社會保障卡銀行合作服務管理,健全本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體系,推動“數字政府”“互聯網+政務服務”等改革要求落地,充分利用銀行的金融服務渠道,強化社會保障待遇和政府補貼類資金安全、及時、高效的發放,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是指承諾滿足本細則所述的合作基本條件和服務要求,自愿與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廣州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社會保障卡銀行合作服務管理是指規范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的合作基本條件和合作服務要求、受理商業銀行的合作登記、組織開展技術對接、統籌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監督、評價以及明確合作服務終止情況等方面在內的全鏈條閉環管理。
第四條 合作基本條件
1.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對本行金融PBOC3.0卡技術標準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審核或對卡片個人化業務數據的檢測。
2. 在全國各地所開設的銀行服務網點,均應當可受理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異地激活業務,并能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賬戶激活服務。
第五條 合作服務要求
1. 按照“自愿選擇、平滑過渡”的原則提供社會保障卡金融服務。即同意社會保障卡申領人自愿選擇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并根據持卡人實際需求變更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經社會保障卡申領人選定為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后,為申領人開設社會保障卡內的金融賬戶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對持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規定有效身份證件的個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拒絕開戶。當持卡人辦理首次申領社會保障卡或變更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重新申領社會保障卡時,應當確保持卡人舊卡(含原醫保磁條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內的資金平滑過渡到新社會保障卡相關賬戶內,不得拒絕或通過指定小范圍營業網點受理業務等限制手段變相拒絕為持卡人辦理舊卡(含原醫保磁條卡)賬戶注銷和資金轉賬手續。
2. 根據社會保障卡便民惠民原則,為社會保障卡發放對象提供優質專屬服務。首次辦卡工本費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與合作銀行按照協議約定承擔,不向個人收取;減免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服務費用;在開辦社會保障卡業務的服務網點設立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提供日常服務以及各應用領域的相關服務;通過網站、自助終端、電話熱線和短信通知等提供社會保障卡業務辦理和卡狀態實時查詢服務。
3. 實現本行業務系統與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制卡服務商系統對接,承擔本行對接所涉及的軟硬件設備、網絡線路、銀行業務系統開發及聯調實施等費用,以及本行網點開辦社會保障卡業務所需的軟硬件及實施和運行費用。因社會保障卡業務流程調整或優化,承擔本行業務系統所涉及的系統改造和設備配置費用。
4. 提供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作醫保收單相關用途的終端設備,須將社會保障卡設置為身份驗證源之一,支持社會保障卡作為醫保就醫結算憑證,進行掛號、繳費、查詢、醫保網上支付、讀取或打印就醫信息等“一卡通”應用,配合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監管,承擔所涉及的終端系統改造及設備配置費用。
5. 通過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與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為廣州市職工參保人、城鄉居民參保人提供醫保相關服務。其中,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為職工參保人劃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資金。金融賬戶可提供的醫保服務按照廣州市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6. 結合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及廣州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機構等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的工作要求,全力協助處理社會保障卡相關的投訴舉報等突發事件。
第六條 商業銀行成為廣州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的簽約登記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開展:
1. 填寫登記信息。凡有意向開展廣州市社會保障卡合作的商業銀行,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參與合作發行社會保障卡的申請。
2. 簽訂合作協議。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后,向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廣州市醫療保障部門等相關單位征求與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事宜的意見。各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后,30日內,商業銀行與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合作協議,成為廣州市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合作協議期限由雙方協商確認。合作協議期滿后商業銀行需重新辦理簽約登記工作。
3. 技術改造。合作銀行自簽訂合作協議之日起6個月內與廣州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機構開展技術對接工作并簽署服務協議;與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開展技術對接工作。
4. 簽訂經辦協議。完成技術改造并實現承諾服務內容的合作銀行與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簽訂經辦服務協議和保密協議。
5. 公布合作銀行名單。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新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名單。新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正式協助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發社會保障卡,并開展相關業務。
第七條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對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開展日常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服務質量評價。
第八條 年度服務質量評價工作方案于每年2月前公布。評價方式包括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綜合部分評價、主要應用部門評價、滿意度評價、其他等,各部分分值以100分為滿分,加權后得出合作銀行本年度的服務質量評價分值(權重比例在年度評價工作方案中明確)。其中,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綜合評價內容包括組織保障、制卡情況、服務網點情況、日常服務、宣傳管理、安全管理、費用結算、金融應用拓展、其他情況等。
年度服務質量評價以100分為滿分,等級評定為優、良、中、差四級。其中,100~90分為優,90(不含)~75分為良,75(不含)~60分為中,60分(不含)以下為差。
年度服務質量評價工作由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定結果報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用于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安排合作銀行次年參與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開展的優先次序。當年服務評價分值60分以下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由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負責約談并限期完成整改。合作銀行整改期間,將暫停辦理新增首次申領業務。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按約定辦理合作服務終止手續,并承擔相關責任:
1.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出現嚴重違反合作協議,對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及廣州市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機構等社會保障卡應用單位或持卡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發生嚴重安全事故、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2. 出現不滿足合作基本條件和服務要求的情況,且在認定之日起6個月內無法完成整改的。
3. 抽查中發現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4. 在年度服務質量評價中連續兩年評定為差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并無法在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的。
5.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自行提出終止合作,并經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同意。
第十條 開展本市社會保障卡合作的具體要求、流程和協議內容,由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經辦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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